为规范实验设备管理,保证实验教学顺利开展,依照教育部高校仪器设备和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相关管理办法,根据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为保证实验教学顺利开展,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一般不准带出实验室。确因实验教学需要在实验室外使用设备的,须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,经学院领导书面批准后,方可办理借用手续。
二、实验课程需用实验设备的,由任课教师到实验中心办理借还手续。
三、学生在课外时间拍摄实验课程作业需要借用设备的,须由任课教师书面批准。由借用人到实验中心填写设备借用记录,经指导老师和学院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借出设备。
四、教师带队采风、教师科研、学院活动等需要借用设备的,由学院领导书面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;根据项目需要确定借用期限,最长至本学期末。
五、登记在系主任或专门教师名下的工作坊设备或实验项目设备,由登记使用人负责保管设备,设备原则上存放在学校,随时按照要求接受抽查。
六、每学期末进行资产盘点,所有借用设备必须归还。职工离岗时必须退回登记在名下的或借用的设备(含低值品,包括科研经费取得的),并且变更使用人或是申请校内调拨。
七、使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,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,由使用人负责维修、赔偿。在自查、抽查和盘点中盘亏的设备(含低值品,包括科研经费取得的)由登记使用人或借用人进行赔偿。赔偿实行实物赔偿。
新闻传播实验中心
2023.12修订